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民主街4-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银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雯,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汉发,男,1942年12月26日,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超(系朱汉发儿子),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汉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高 林 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