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召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召于与被告熊权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召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权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召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3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请原告到黑龙江省宝清市林场刨土,用于种植人参,同年8月干完活。同年11月,原告和被告一同到宝清市去要工资,当时老板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今欠到在黑龙江宝清的×林场刨土工资壹万壹仟叁佰叁拾五元(11335元),2017年10月付款。欠款人:熊权生2016年11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原告曾起诉被告索要该劳务工资,后撤回起诉。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熊权生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熊权生未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原告尚欠劳务工资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原告谭召于尚欠劳务工资款11335元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熊权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谭召于尚欠劳务工资款11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熊权生负担(原告谭召于已垫付,被告熊权生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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