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晓东,男,****年**月**日出生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聘任司机,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务工,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
审理经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东犯强奸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鄂052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晓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唐晓东受朋友邀约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钟岭路“御足圆”养生工作室按摩,在接受技师高某按摩时,不顾被害人高某的拒绝和反抗,用左手抓住高某的右手,右手箍住高某的背颈部将其按倒在按摩床上,强行用身体压住高某,用嘴亲吻其面部,左手伸入高某衣服内摸其乳房及阴部,高某表示拒绝,被告人唐晓东不顾高某的拒绝,将被害人高某的裤子脱至大腿处,迅速关灯并将门反锁,将自己的裤子脱至大腿,强行将阴茎插入高某阴道口摩擦,被害人高某害怕并哭泣,将双腿紧夹,“御足圆”养生工作室老板刘某1听见高某哭声后,多次敲门,被告人唐晓东遂停止奸淫,松开高某。高某向刘某1哭诉被唐晓东强奸并报警。
一审另查明,被告人唐晓东违背原告意志强行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唐晓东的违法行为给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原告自觉精神抑郁,先后到荆门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经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为创伤后应激综合症、中度抑郁,目前正在药物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05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内裤二条,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唐晓东及被害人高某所穿内裤。
(二)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晓东系传唤归案;办案说明,证明被害人高某的分泌物提取情况;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扣押和返还被告人唐晓东物品情况;通话记录,证明文某与朱某2的通话情况;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唐晓东微信支付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晓东身份信息。
(三)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御足圆”养生工作室实际负责人,其证言证实“御足圆”养生工作室的布局及营业范围、时间等基本情况及案发当日,被害人高某给被告人唐晓东提供足浴按摩服务遭受被告人唐晓东强奸随后报警的事实和经过。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御足圆”养生工作室负责人朱某2的女朋友,也是店内技师,其证言证实“御足圆”养生工作室的营业情况及案发当日被害人高某给被告人唐晓东提供足浴按摩服务时遭受被告人唐晓东强奸随后报警的事实和经过。3.证人文某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唐晓东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日其与好友万某及被告人唐晓东一起前往“御足圆”养生工作室洗脚按摩。因有事提前离开,后接到“御足圆”养生工作室洗脚按摩老板朱某2的电话称被告人唐晓东将按摩门反锁要求其返回。二人返回后看见被害人高某在哭泣,随后听说被告人唐晓东与被害人高某之间发生的事情。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唐晓东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日是其主动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唐晓东前往“御足圆”养生工作室洗脚按摩,后因妻子催其回家,便和文某提前离开。在回家途中接到“御足圆”养生工作室老板朱某2的电话称被告人唐晓东将按摩房间门反锁,要求其马上返回。二人返回后看见被害人高某一直在哭泣,随后听说被告人唐晓东与被害人高某之间发生的事情。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唐晓东平时为人和善,二人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美满。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晓东的为人尚可,性格温和以及被告人唐晓东案发当日饮酒情况。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唐晓东的同事,被告人唐晓东平时为人低调、谨慎以及被告人唐晓东家庭情况。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唐晓东同事以及被告人唐晓东的家庭情况。
(四)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其为被告人唐晓东提供洗脚按摩服务遭受被告人唐晓东强奸随后报警的事实和经过。
(五)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检查笔录,证明对被害人唐晓东内裤、生殖器、手指进行生物检材提取的情况;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唐晓东、被害人高某及相关证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辨认的情况。
(六)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宜)公(司)鉴(DNA)字[2020]84号鉴定书,证明对被告人唐晓东的内裤、手部、阴茎、龟头等擦拭物中均检测出被害人高某DNA。在被害人高某内裤、外阴及阴道擦拭物均未检测出人精斑。
(七)被告人唐晓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日其到“御足圆”养生工作室洗脚按摩,被告人高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随后其强奸被害人高某的事实和经过。
(八)视听资料“御足圆”养生工作室现场监控录像,证明案发前后按摩房外相关情况。
(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提交的医药费票据6张、门诊病历1份、结果分析报告3份,证明其因精神抑郁,需要就医问诊并治疗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晓东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晓东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晓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由于被告人唐晓东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依法由被告人唐晓东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因案发后身体不适门诊检查所产生的医药费1051元,有医药费票据、门诊病历、结果分析报告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表示愿意承担相关医药费,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交通费用,但考虑其就医过程中确需产生相应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要求被告人赔偿误工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6万元等费用,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费用的产生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其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和确需补充营养,难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晓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唐晓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医药费一千零五十一元、交通费二百元,合计一千二百五十一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唐晓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害人陈述及几名证人的证言都刻意夸大了损害后果,隐瞒了部分案件事实和细节。2.一审判决认定唐晓东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高某完全可以通过大声喊叫、逃跑等方式拒绝、反抗,但被害人并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唐晓东存在暴力手段,证据不足。
唐晓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唐晓东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双方的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高某的意志。按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唐晓东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东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晓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晓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唐晓东是否违背被害人高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查,本案案发时,案涉的按摩室内只有被告人唐晓东与被害人高某二人。案发后,唐晓东向公安机关作了5次供述,其中前3次均供述:唐晓东将高某按倒在按摩床上欲亲嘴时,高来回摇晃头部且双手推唐晓东不让其亲嘴,并说“怕,怕,不行”,当唐晓东将手伸进高的内衣裤摸其乳房和下体时,高用右手在自己的衣裤外捉住唐晓东的手不让摸,还在说“怕,不行”,唐晓东将高的牛仔裤和内裤脱至大腿中部后,迅即去关灯并将按摩室门反锁,接着转身面对高某脱自己的裤子,高就开始哭了,并说“不行,不能搞”,高同时向上提裤子准备穿,唐晓东趁高还没有穿好裤子就扑到她身上压着她……。唐晓东的这一供述与高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唐晓东系违背被害人高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唐晓东及其辩护人称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