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