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简松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陈美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桐与被告简松溪、被告陈美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陈伟桐诉称,原告与被告简松溪系同行业务关系,被告简松溪因业务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6日在原告经营的车管家汽车美容店向原告借到现金2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和还款方式,并由被告陈美洲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款,且恶意逃避责任拒接电话。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依法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简松溪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陈美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到二被告住所地送达,二被告均长期外出,说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明确,但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汕头市金平区原告经营的汽车美容店,合同履行地明确,因此本案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