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农业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戎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洁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黄映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黄映群行政非诉执行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行审17、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映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划扣被执行人黄映群银行存款1202.49元,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牌号为粤V×××××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小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扣缴申请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4791200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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