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裕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品,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伊玲,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7号楼4层413-2。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
审理经过
原告刘裕鑫与被告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浪车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裕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品、杨伊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浪车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裕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起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项124 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 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约定:自合同签订后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洗车设备、培训技术等,原告提供场地及日常运营维护并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0 000元及合作期间管理费24 000元等。原告按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40 000元定金,并于2019年12月31日将余款84 000元付清,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原告在签约之后多次提醒被告及时发送洗车设备,但被告始终未履行发货义务,且对不发货理由未作出合理说明。原告认为被告明显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赛浪车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1日,甲方赛浪车联公司与乙方刘裕鑫签订了《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名称: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是指甲方提供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联营项目。甲乙双方依托各方优势资源和力量,共同做好本项目合作工作,由甲方提供“蛋壳快洗”品牌支持、物联网设备、智能洗车设备、智能循环水设备、耗材(洗车药剂)、后台软件及结算系统、培训及技术支持、品牌宣传、客服服务;乙方提供场地、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管理。乙方愿成为本项目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城市合伙人,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支付保证金标准为10万元/台,首次最低任务为1台,支付该保证金合计拾万元整。乙方交齐本合同约定的独家城市合伙人履约保证金全款后即享有三年期的城市独家合伙人资格,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2019年12月21日,甲方赛浪车联公司与乙方刘裕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负责乙方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店的门头免费设计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不经甲方书面同意。随意改变,拆除甲方出资安装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店门头,否则乙方应等价赔偿甲方门头各项费用。2、甲方针对乙方店铺所在位置进行开业促销,乙方确定开业日期上报甲方,甲方将进行定向广告投放,投放费用由甲方出资,帮助乙方促销吸引客户办理“蛋壳快洗”洗车卡(甲乙方确定的几种不同储值面额的储值卡),乙方需积极配合客户进行洗车体验及办卡录入等工作,自乙方宣布正式营业日起第 365天若乙方在办卡分成未达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RMB120 000.00元)整,甲方将补齐12万未到的差额部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办卡及促销,严格遵守总部的规章制度及服务流程,不得怠慢客户,降低客户体验及洗车满意度。3、双方合同签署有效期为 3年,甲方为扶持乙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同意将合同履约金自签署之日起壹年后即可提前无息退还合同履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RMB 100 000元)整,即在合同履约第 13 个月内,甲方将合同履约金退还乙方,乙方与甲方签署相关手续。4、甲方承诺 3年合同期内“蛋壳快洗”智能洗车店所有甲方设备的迭代升级,乙方免费更换或升级,并尊享甲方一切技术培训免费的服务。5、以上的活动支持为特定时期,甲方给予乙方的特殊扶持政策,甲方拥有本扶持政策的解释权,以上条款属于双方内部商定可认定为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如因乙方透露本协议条款内容给第三方,导致甲方在未来声誉或业务范畴产生不良影响时,甲方可提前要求终止本《补充协议》取消给予乙方的一切特殊扶持政策,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各项损失并诉诸法律。
2019年12月21日,刘裕鑫向赛浪车联公司支付了合同款定金40 000元,赛浪车联公司向刘裕鑫出具了收据一份。2019年12月31日,刘裕鑫向赛浪车联公司支付了合同款余款84 000元,赛浪车联公司向刘裕鑫出具了收据一份。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裕鑫称赛浪车联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
另,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赛浪车联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刘裕鑫与赛浪车联公司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刘裕鑫主张解除合同,因赛浪车联公司未履行合同导致刘裕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刘裕鑫要求退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刘裕鑫与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裕鑫退还合同款124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90元,由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