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居民,现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格日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居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于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房诉被告于福明、被告赵格日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建房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建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