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4号。
负责人:张冉,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大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大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