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思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航,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燚,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思翰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耿思翰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思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耿思翰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00元,减半收取2937.50元,诉讼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耿思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世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