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宏军,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宏军名下有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锦溪南路(锦南市场C)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土地证号:怀湖国用(2015)第出XXX号)},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宏军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锦溪南路(锦南市场C)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土地证号:怀湖国用(2015)第出XXX号)}。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该房产,故本院暂不处置

2、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宏军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宏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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