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森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卫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徐英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卫森林与被告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森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森林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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