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昭润,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陈昭润犯盗窃罪罚金二千元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湘102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昭润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昭润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昭润均无股权、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陈昭润向本院报告称其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