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667280776D。 法定代表人:汪希波,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佟艳君,女,****年**月**日出生,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艳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忆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