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延玉,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刘羽,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延玉与被执行人刘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羽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薛延玉彩礼815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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