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传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传水与被申请人胡春阳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63195.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1000551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春阳的银行存款1363195.29元;
二、若被申请人胡春阳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传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