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敬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关于冯坚申请执行张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敬磊偿还原告冯坚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其中65000元,利息为1852.32元;另150000元,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8%计算);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元,保全费1605元,由被告张敬磊负担。】。被执行人张敬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冯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234106.0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敬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岩 审判员 毛庆昕 审判员 王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