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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