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春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环东路2号楼*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陶英,男,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殷春喜与被申请人陶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殷春喜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陶英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甘0902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陶英名下的银行存款99.2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春喜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春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陶英在酒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户×××)、酒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镇支行(账户×××)、酒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9.2万元,解除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春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