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李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云,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永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第三人:穆元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史洪国与被告李昆及第三人王永园、穆元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史洪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洪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洪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史洪国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大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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