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东生,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玉品,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东生与被执行人李玉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82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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