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文久,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玉兰,系经理。 被告:陈景波,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龙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洪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