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洪粮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汤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240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0.95382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汤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汤伟名下北京银行账户余额4002元,我院已扣划,其他账户我院轮候冻结;其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我院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汤伟名下无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的20.953828万元已执行4002元,尚有20.55362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汤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汤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汤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