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和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庄慧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和根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和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和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上诉人王和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