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杨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强与被告杨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余启现住址不详,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