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春光金世纪小区内门面房7013号。 法定代表人:耿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秦永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252号腾飞招商大厦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林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阳市龙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豆公司)与被告秦洁、秦永帅、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心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被告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洁、秦永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心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洁支付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债务本金66820.71元(截止2021年4月1日垫款利息3247.23元;2021年4月2日之后利息以垫款本金66820.7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时止),截止2021年4月1日以上暂计总金额70067.94元;2、判令被告秦洁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秦永帅、驰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秦洁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担保服务方为被告秦洁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申请贷款业务;被告秦洁如果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和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秦永帅作为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秦洁、驰宇公司签订《车辆托管协议》,约定:被告秦洁购买的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发动机号:76215663,车架号:LG6ZDCNH95Y206861)挂靠在驰宇公司名下,驰宇公司就被告秦洁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秦洁、郑州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秦洁向郑州银行申请车辆贷款业务,贷款为203000元,期限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秦洁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原告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为其向郑州银行垫款共计66820.71元。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其清偿债务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驰宇公司辩称:1、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心豆科技有限公司是两家不同单位,他们之间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后果导致连带责任的不承担;2、本案涉嫌贷款高额利息,因本案实际支付当中不仅有利息、还有滞纳金、罚款等诸多费用,在该涉案车辆办理结清手续及解押时会产生大量费用;3、我公司不应成为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因在车辆托管协议中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具体指向,故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秦洁、秦永帅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耿民(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现在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2019年12月30日,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其名称变更为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0日,耀泰公司与被告秦洁、秦永帅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耀泰公司为被告秦洁向郑州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被告秦洁如果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耀泰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和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秦永帅系被告秦洁的丈夫,其作为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向耀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合同。同日,耀泰公司与被告秦洁、驰宇公司签订《车辆托管协议》,约定:被告秦洁购买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发动机号:76215663,车架号:LG6ZDCNH95Y206861),挂靠在驰宇公司名下,驰宇公司就被告秦洁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向耀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协议。2018年11月21日,耀泰公司与被告秦洁、驰宇公司、郑州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秦洁向郑州银行申请车辆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203000元,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借款合同。2018年11月23日,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郑州银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秦洁未按约还款,原告代被告秦洁向郑州银行垫付本息共计66820.71元,并已垫付完毕。此后,原告向各被告追偿。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分期付款买卖和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车辆托管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垫款清单、代理费票据。被告驰宇公司对证据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但对合同内容及合法性有异议,其认为:1、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是两家不同单位,他们之间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后果导致连带责任的不承担;2、因本案实际支付当中不仅有利息、还有滞纳金、罚款等费用,本案涉嫌贷款高额利息;3、因在车辆托管协议中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具体指向,我公司不应成为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此反驳称,原告的名称于2019年12月30日由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车辆托管协议合法有效,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3、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清偿,故各被告应承担各自的责任。被告驰宇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秦洁、秦永帅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车辆托管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垫款清单、代理费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分期付款买卖和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托管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驰宇公司对合同的内容及合法性有异议,但未就其辩称理由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核实情况,故其辩称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代被告秦洁垫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66820.71元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请求被告秦洁给付垫付款66820.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利息部分的请求应自2021年1月26日(原告最后一次垫付之日)起至还清66820.71元之日止按2021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系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原告请求被告秦洁承担该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秦永帅、驰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6820.7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66820.71元之日止按2021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秦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秦永帅、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秦洁、秦永帅、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晓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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