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红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府前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辉,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广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丝绸公司3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丁红红与被告张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红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红红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丁红红酒款28550元及损失(以28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日止);2.请求本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丁红红处购买泰山系列酒水,拖欠一直未给付,经催要才于2021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丁红红出具欠条一份,总共欠酒款28,550元。后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已无能力给付为由推脱至今。现为维护原告丁红红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起诉,具体诉求如前。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酒款28550元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广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红红酒款28550元及利息损失(以28550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张广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红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77元,由被告张广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新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