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韩,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黄某荣,男,1972年1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莫某速,女,1975年4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韩与被执行人黄某荣、莫某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261760.09元(含部分违约金);(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5018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荣分别于2021年2月11日、3月22日、3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至申请执行人个人银行账户3.5万元、6万元、10万元,2021年3月28日通过微信支付1.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21日、5月13日由广西某公司代被执行人分别通过银行支付30万元、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公司(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几项数额共计人民币71万元,申请执行人对71万元数额已确认收到。
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黄某荣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车辆壹辆(车辆品牌:霸道××越野车,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该车已由申请执行人控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价格36万元,如果该车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理后,所得款项需返还18万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再同意用40多吨钢管(约1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总数是36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华廷××号楼房产壹套[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所在楼层为16层];余下案款被执行人计划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227执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