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五保,男,****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
原告:李全意,男,****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
原告:李玲云,女,****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
原告:李顺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冯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芦梅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李长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李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李军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刘军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乔二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李满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绿荒农业科技有限工司行唐分工司,住所:河北省行唐县九口子乡上北庄村委会院内。
负责人:申延霞,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96847H。
被告:河北绿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3号商办楼高柱大厦1103。
法定代表人:郝海英,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96847H。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五保等12人与被告河北绿荒农业科技有限工司行唐分工司、河北河北绿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五保等12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保等12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五保、李全意、李玲云、李顺义、冯秀英、芦梅竹、李长道、李解、李军战、刘军花、乔二青、李满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