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
被告:徐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战强与被告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9010元;2、本案诉讼费和损失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跟原告谈好永固砖厂做门窗及铁棚一事,做好付清。2021年3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费用19010元。被告写下欠条一张(详见欠条)。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电话也不接,约定的最后还款2021年5月份时间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多次打电话不接,也不见面。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徐军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9月与被告达成原告给被告制作防盗门、窗、铁门、铁棚等事项。完工后,2021年3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上述制作、安装费用19010元,并约定5月偿还。逾期至今尚未支付,因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清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防盗门、窗、铁门、铁棚等制作、安装,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偿还时间,被告逾期未偿还,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901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开支,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战强人民币19010元。
二、驳回原告蒋战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徐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