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贵,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秦金中,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贵诉被告秦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光贵于2021年8月4日以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现申请撤回起诉,以金丽彩床垫厂名义再来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杨光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贵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希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