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大队。

负责人:邢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俊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宋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宋小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孙青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小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徐文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斌、宋静静、宋小磊、孙青青、王小二、徐文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9)豫焦武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文娜、王建斌名下有车辆。为了方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文娜名下所有的豫H×××××捷达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建斌名下所有的豫H×××××路虎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过户、抵押、隐匿等行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徐文娜、王建斌三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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