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清,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告:铜鼓县宏杨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集镇。
法定代表人:胡彪。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谢庆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甜甜,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浩、铜鼓县宏杨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1元,由原告扬州嘉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