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滨河新区豫港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蕊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朱建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席亚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杰民、朱建侠、席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