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叶绍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陈显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叶绍宗为与被告陈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绍宗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显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20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及在家里将现金当面交给被告本人。后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欠条、聊天记录、产权证,以证明被告欠款未还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显权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陈显权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2日,被告陈显权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显权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出借人叶绍宗借取10万元,特此为证。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显权出借了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叶绍宗与被告陈显权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保护。原告依约出借资金,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被告陈显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显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绍宗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显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崇林
人民陪审员朱永楣
人民陪审员陈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博武
代书记员潘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