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906室。

负责人:王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慧,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东方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515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131919201900008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位于北京东方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55150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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