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符铁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王集镇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以(2008)南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铁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符铁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做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2012年12月15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2018)豫02刑更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符铁梅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四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符铁梅在十七监区服刑改造,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能够遵守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无浪费和高消费情况。于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获得表扬6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建议对罪犯符铁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4月,符铁梅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其中,符铁梅参与盗窃作案39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9148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罚金20000元未履行。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狱内消费4894.8元,月均消费203.96元。在改造期间,2019年被罚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定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件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符铁梅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符铁梅的减刑幅度适当从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符铁梅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检察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符铁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