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杨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刘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顺成、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