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杏荣,女,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吴敏,女,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吴淑平,男,住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杏荣与被执行人吴敏、吴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敏、吴淑平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吴杏荣支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待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敏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吴淑平的离婚判决书,确认其与吴淑平夫妻共同债务中由吴敏承担30%,由吴淑平承担70%。被执行人吴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其30%的债务责任,申请执行人吴杏荣确认不再主张继续执行吴敏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淑平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淑平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房,该不动产经拍卖及变卖程序,最终于2021年7月6日以332100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不动产以流拍价格332100元抵扣债权。截至2021年7月6日,被执行人共计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杏荣支付欠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427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800元,上述共计851566元,被执行人吴淑平按照其应承担的70%份额为596096元(其中本金24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351096元),在案件首执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吴淑平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85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故扣除已支付的7852元及不动产流拍抵债金额332100元,被执行人吴淑平截至2021年7月6日仍欠申请执行人吴杏荣256144元(其中本金24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11144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淑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的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线下查控,在海南省及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淑平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四、经现场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吴淑平户籍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五、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淑平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六、被执行人吴淑平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淑平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吴杏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淑平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