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康宁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影,公司员工。
被告:李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冉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