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靳红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桂莲与被告靳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桂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红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靳红献偿还原告牛桂莲借款7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靳红献向原告借款8534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双方约定2018年10月还齐,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还款9340元,下欠7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靳红献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案外人向原告牛桂莲借款300000元,该借款案外人偿还部分后下欠二十余万拖欠不还。原告牛桂莲为追要该借款,2017年5、6月份,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牛桂莲向被告靳红献支付50000元,10个月内,被告靳红献帮原告要回借款40000元,与支付被告靳红献的50000元合计90000元一并以加油形式返还。2017年7月份,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牛桂莲向被告靳红献支付83340元,被告靳红献帮原告要回借款后,向原告牛桂莲支付价值129000元大众桥车一辆。因被告靳红献未能帮原告要回借款,原告牛桂莲向被告靳红献支付的133340元,被告靳红献只归还原告48000元,下欠款项被告靳红献于2018年7月2日分别向原告出具2000元借条和83340借条各一份,并约定于2018年10月结请。因被告靳红献出具借条后只归还借款9340元,下欠76000元拖欠未还,引起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牛桂莲向被告靳红献支付部分款项后,由被告靳红献帮原告要回借款,因被告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收取的部分款项未还,从被告靳红献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靳红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牛桂莲借款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靳红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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