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荣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梁传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现住广东省高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荣聪与被告梁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荣聪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张荣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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