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焕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俞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焕文与被告俞宏超、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焕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焕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王焕文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