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鸿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俐、黄张莺,系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理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鸿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理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欢迎使用“智卷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鸿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