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熟龙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J38X2Q,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东都旧机动车市场A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龙。
被执行人:张业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常熟龙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业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6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张业浩支付原告常熟龙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费15000元,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由被告张业浩每月15日前汇付至原告指定的王发龙个人微信账户。若被告张业浩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常熟龙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张业浩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常熟龙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总额1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别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张业浩承担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汇付至上述原告指定账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计人民币1234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日2022年3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存款340.1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7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与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银行、购物地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请求情况
4、2021年7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343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