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薛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31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以图铁检刑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启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启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3日4时许,在北京至图们的K215次列车上,被告人薛启生趁该车6车厢旅客康某酒后趴在102号座席睡觉之机,盗窃康某右臂处该座席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Y85A型号手机和一部白色oppo牌A33型号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薛启生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启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薛启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扒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薛启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薛启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启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忠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亚楠 书 记 员 金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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