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湘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该社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治洲(又名王志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治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104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占锋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李广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