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丽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萍,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丽斌诉被告廉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冯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12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和顺太行汽车修理厂修了两辆车,一辆晋KG××××尼桑轩逸轿车,修理费21290元,双方协商为16000元;一辆猎豹越野车,修理费800元,两辆车的修理费共计16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只交付了4000元,拖欠12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起诉的被告为廉波,而实际被告叫连波,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丽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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