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7号。
负责人:梁科杰,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汇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镇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科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尹成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汇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郊现代服务区(北二路15号)润都大厦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车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尚新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崔新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东营市汇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科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汇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新清、崔新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鲁71民初97号民事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营市汇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科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汇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新清、崔新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