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德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苗德良,男,汉族,成年,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二组。
被告:苗纪策,男,汉族,成年,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二组。
被告:宋梅,女,汉族,成年,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二组。
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村民委员会(苗家官庄村),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二组驻地。
审理经过
原告苗德顺与被告苗德良、苗纪策、宋梅、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新城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苗德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苗德顺撤回起诉处理。